📄 公告原文
蚌埠市房地产领域(物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调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公益性、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中立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为满足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岗位及工作内容
市房调委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从事市房调委人民调解工作及部分内勤工作,聘任人员须服从分配。
二、聘任人数
1名。
三、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单位委托,调解房地产领域方面矛盾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及时调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通过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纠纷登记、文书制作、档案管理、调解数据统计和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五)向市房调委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调解案例等有关信息;
(六)遵守市房调委各项管理、考核制度;
(七)完成市房调委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聘任条件
(一)聘任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规定;
2.热爱调解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乐于奉献,坚持独立公正调解原则;
3.年龄一般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能保证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4.本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熟悉住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5.了解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为专职人民调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辞退辞聘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4.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五、工作待遇
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由固定补贴和案件补贴两部分构成,案件补贴实行“一案一补”,由市房调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与市房调委等单位不建立劳动或者劳务关系。
六、聘任程序
聘任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报名、资格审核、面试、考察、公示、聘任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2026年3月24日—2026年3月30日。
2.报名地点。蚌埠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六楼607室,联系人:席娟,电话:0552-3832716(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报名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一寸彩照2张,并填写好报名表(详见附件)。
4.现场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缺少资料的应在报名规定时间内补齐。
(二)面试
初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以面试成绩最高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
对被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四)公示
拟聘任名单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公告明确不合格情形或其他足以影响聘任的,取消聘任资格。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市房调委公示栏(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蚌山区体育东路199号,航华路和体育路交叉口。
(五)聘任
1.经公示程序后,结合实际岗位需求,由市房调委统筹
安排聘任人员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聘任;不能胜任的,解除聘任关系。
2.应聘人员放弃聘任资格、应聘后离职或被解聘的,其他人员按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聘任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
(二)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并根据情形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三)符合聘任条件,受职数限制未被聘任人员,将纳入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备选库,今后相关调解组织公开聘任时,经本人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四)报名前可向市房调委咨询相关管理制度,如认为无法遵守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可放弃报名。
附件:市房调委专职人民调解员报名登记表.docx
蚌埠市房地产领域(物业)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