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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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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辽法办发〔2025〕4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2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
根据工作需要,选聘2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省市场监管局法律顾问单位。
二、选聘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
3.应具有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领域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4.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和保密教育,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拟派往省局服务的律师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团队负责律师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或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2年以上。出庭律师至少有一名具有为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经验的律师,并且具有2年以上的行政诉讼经验;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人选条件
1.政治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3)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4)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2.业务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法律执业经验;
(2)熟悉市场监管领域法律事务;
(3)具有2年以上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
(4)办理过有一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服务内容
1.参与省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研究和法制审核并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省局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论证;
3.为省局制定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4.代理省局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5.参与省局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研究论证工作;
6.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7.参与省局和系统法律培训、普法宣传;
8.为市场监管系统个别疑难、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9.办理省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聘用期限
原则上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首次签订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每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按照当年财政预算批复经费情况续签一年。
五、聘用费用
(一)包1
| 产品名称 | 最高限价(元/年) | 评审方法 |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所有服务内容,侧重立法、执法方向) | 160000 | 综合评分法 |
(二)包2
| 产品名称 | 最高限价(元/年) | 评审方法 |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所有服务内容,侧重法宣、合同方向) | 120000 | 综合评分法 |
每家律师事务所报价不得超过包最高限价。超过包最高限价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律师事务所报价需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等全部相关费用。两个服务项目不允许兼报。
六、申报要求
(一)报名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由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具体包括:
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报名表》《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服务团队负责人律师证复印件、团队成员律师证复印件、证明律所规模的材料;
3.律师事务所主要业绩,重点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事务的业绩;
4.服务团队的基本情况,重点介绍有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业务专长等,以及曾获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5.律师事务所服务方案;
6.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报名方式
符合选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持报名材料进行现场报名,不接受邮寄报名。
现场报名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政策法规处1008室、1007室。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时。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后,在门户网站公布拟聘律师事务所名单,未入选者不再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24-96315-1-1312
024-96315-1-1302
附件:1.常年法律顾问项目评分细则
2.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报名表
3.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基本情况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