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原文
为促进群众高质量就业,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4〕2号)精神、《彭阳县2026年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实施方案》(彭人社发〔2026〕19号),面向全县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140人,现就公益性岗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置对象
安置具有彭阳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大龄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务移民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一)残疾人员: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部队随军家属:经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五)退役军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六)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七)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刑满释放人员;
(八)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社区矫正人员;
(九)失地农民: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十)大龄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十一)长期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含)以上人员。
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
2.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且于2026年5月30日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3.此前享受过购买公益性岗位聘用后自动放弃的;
4.此前享受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满三年的人员;
5.长期在外务工的;
6.家庭成员中有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一户中不得有两人享受公益性岗位);
7.具有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或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8.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财政供养人员。
二、岗位期限及待遇
(一)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所签的劳动合同一次性签订3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时间。
(二)在岗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2080元/人/月执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所需资料
(1)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失业登记,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2)就业创业证、退役证、残疾证、就业创业证等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零就业家庭、失地农民的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员内容);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7)填写《彭阳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报名表》;
(8)其他相关证明。
2.报名时间:2026年5月25日—5月26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3.报名地点:申报人员网上自行打印报名表(报名表附后),根据报名条件及个人意愿,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经户籍所在乡(镇)社区盖章后到县人力资源市场(栖凤小区104号商业楼,彭阳三中正门斜对面)进行资格复审。
四、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报名人员应随时保持电话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工作人员无法告知相关事宜的,责任自负。
(三)公益性岗位报名为线下报名,报名期间停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本公告由彭阳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54-7012052、701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