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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2026年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 关键时间节点

📝

报名时间

2026/08/17 ~ 2026/08/19

📄 公告原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城镇公益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104号)等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35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遵纪守法,有相应劳动能力,具有冠县户籍或常住(在本县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和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

(一)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居民家庭成员;

2.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本县脱贫享受政策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户,下同)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家庭中,男性16至50周岁、女性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因离异、丧偶、未婚生育或其他原因,由父亲或母亲一方单独作为法定监护人,实际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并与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登记失业满1年,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3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失业期间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记录,无市场主体注册信息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统一征地,被纳入乡镇(街道)核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3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失地人员;

注: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需在8月19日前。

(二)已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2.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注:以上人员失业登记时间需在8月19日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已享受公益岗待遇或社保补贴期满的人员;

2.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

3.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

5.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

6.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7.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8.已安置在岗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9.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报名应聘的。

(四)需备案特殊情形

对公职人员(含已退休)和村(社区)干部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报名前需主动说明亲属关系,在村(社区)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经镇(街道)研究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岗。对隐报、瞒报和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根据文件规定,允许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岗位后3个月以上、通过其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本次招聘范围,但需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二、岗位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缴纳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一人员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时间累计计算。

确定拟安置人员后,用人单位与拟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岗位及报名时间等

1.安置岗位及报名地点:详见《2026年冠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

2.报名时间:2026年8月17日-2026年8月19日。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申请。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至招聘计划要求的报名点现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报名材料: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3张,按常住地报名的提供居住证明、购房合同或租房备案,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申请人与子女的户口簿,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3)低保家庭成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提供由常住乡镇(街道)出具的征地相关材料。

全县范围内每人只能报名一个岗位,重复报名者取消资格。

(二)民主评议及公示。招聘单位在审核申请人身份的基础上,按照报名人员范围和招聘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情况和通过民主评议的拟安置对象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三)乡镇复审。用人单位公示后,将拟安置对象报乡镇(街道)进行人员资格复审,在审核报名人员身份的基础上,通过社保系统、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系统以及其它相关大数据进行比对。资格审查贯穿应聘始终,审核通过不作为确定符合聘用的最终依据,在任何环节发现有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

(四)县级审批。县级人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将复审通过的拟安置人员进行审批,并进行最终录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反馈给招聘单位。

(五)安排上岗。招聘单位及时与拟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并由乡镇(街道)和用人用岗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及时组织上岗。

五、日常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合同,停止发放补贴。

1、自然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2、人员清退。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对于利用虚假失实材料获取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清退,并依法追回已获得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监督举报电话:0635-219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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